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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对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关于对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2025-08-13
索 引 号bm56000001/2025-00009669分 类行政执法;行政监管措施
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5年08月13日
名 称关于对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文 号主 题 词

关于对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韩旭:

经查,你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委发〔 1997 〕 96 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主席令第 37 号)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应切实强化证券法律法规知识学习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,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。

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重庆证监局

2025 年 8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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